中华民国法规大全_第三册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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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大法國民華中 册三第 育教業實政財 印辑年五十二國民 行发馆書印務商七 行 政 各一份移交接收人員(四)财政 移交接任長官或接管機關及因機裁撤而卸任 春就所管左列第一至第五款各事项造清册.财政部所公務員交代.例施行规 本款分類列清册 六經及收款项册所列收 各内合有收款代收款保管款墅押租押 付 表 後任長官應接理 一支付算書及款書定經費應章 任是官按左列之规定在前所定限期内完全 二六九六 送 支 按各 經費及收款项 支按各年度收支數逐年皮分列能 册凡在新收及開除雨下整年處之收 年度决算書收支對照麦字非整年度之收 月份收支總数逐月份分列 本款各照四柱格式分别 胜 明 明 群 明 逐 卸 付 該機務之現状 任時未結者亦應列人)其有應收未 款列表一上列各款由以前各七 未 行政(四)财政 规定假期方予族准如有事意情或任意 主管長官是池救提升者必须確有成續 财政部考章 程 稿分丽事 第八條稿人應意分别歸卷之便利不得以一 财政部整理稽卷及保管规.財政特派員智行章程 向管處取华退還回原以明费任 第一九條在本规施行以前之薇均應由各 二六九 八 第 九 陷時指派人員前往查察召集問如有臨時 者其情節重子以過伟免處分 或到都時或替代到者予以相之戒 各署司處會室在公時間内由部大是 廣 第 時 理 之 一O做 第九條科長核問到文稿件文稿不齊 得時加以指導或送交原承人更黏貼整 寫人員於原稿附件不得輕率移置 其 第二O條各署司照處會原有管法本规 司處會貴成主管人員限期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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