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六法】四 - 印书馆编译所印书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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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商 人 通 條 例 法 四 館 ISNGHO 商務印書館發行十一堆栈业 商人例 十二保险業 十三運送業 十五牙行業 十四承運送業 十七代理業 十六居間业 册後一律作為商人 第二條除前條第二所列各種外凡有商业之规模布置者自經呈報該管官廳 其他小商人不適用本條列商號商业商业帐各條之规定 第三條凡沿門或在道路買物品之商人或手工箍圍内之製造人或加工人及 第四條 第一章商人能力 凡有獨立訂結契約負義務之能力者均得為商人人通例 第八條本條例规定應茫之事現由該商人各就其營業所所在地該管官 四 報让册 第九條儿在本店該管官臨册之事填若本條例别无规定者於支店該管官 亦愿册 第十業經洲之事該管宫廰险公告 公告仍不得對抗因正當事由而實不知情之第三者 第十一條凡愿册之事非經册及公告後不得對抗第三者郎已經册及 第十二條 得對抗不知情之第三者 公告與册事頭不符時應以册所載為但非經更正公告後不 十四條 第十三條 所營商业關於特許及許可者呈報册時應查照專章辦理 業經册之事项如有變更或消诚時應時呈報該管官 第十五條 第四章商號 册所群細辨法另以施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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