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释义】刘锺英会文堂新记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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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叢義律法行现 義稞承法民 芳英鐘劉第一通 民法承释義 第四節 第三節 第二方式 執行 效力+66 七 一四九 第五節 第六節 特留:一九三民法承释。家長更迭。於親属法之。宗承。已為木法所不探用。无列之必要。兹所 應明者。為第四種已.三本法所道承。即舊法上承之一種。但亭人之,售法廣。盖本法 之立法原。決定產承。不以宗承為前提。故除直系血親乐親之男子外。不 直系血親卑親之女子有承權。配偶父母,兄弟妹、父母乃至子女皆有 法定承權。此外尚有因被承人之指定而取得承權。與让巽其旨。因宗 承。木中國特有之制度。立法者不但不探為還承之提。且根本為在本法规 第一點宗就承應否规定.定。兹將文法院决定原南。附錄如次.决定 宗承無康规定.明宗就之写。群於周體。封建時代之物。有所大宗小宗之别。大宗之百世 不者。之宗。小宗之五世则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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