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比校条款】四 - 沈安本.pdf

秋翻此校條款卷四 穗项 偽造印信如冒支及得財俱應入實其餘 未成者尚可人 乾隆三十二年條款偽造印信在應情實二十八款 之内下注云有分别又比校一條云私雕印信之案如 有冒支及偽造照多者應人情實其餘 未成及數無多者可以决 志稿云未 成瞰數无多及止一案未及多次者皆可決若保 官員世職大臣子弟為匪多金及有軍機 假官者宜實至描畫與雕刻其心亦相同而罪殊 者盖描书止抄一張雕刻易於多用故必以案數多算
保計重加人候可以决 按乾隆三十二年條款假官在應情實至十八款 之丙四十九年增買受偽四字压來成案乾隆一一十 實未句此亦未造有嗣後凡無创之案皆 又乾隆三十二年奉天周恭因父授訓遵赴任病 邀合姚頂冒父名見上司照有故官員賣 與他人照實未句十次改此與偽造札自假官 者同例而此案从寬当以其情有可原也道光共年 朝蕃王國聘因母老婿居垒伊得一功名與人及征 有書吏役滿考職得有執照可以報捐分發經人合 将劉應貴描成役滿縣吏王庭用假照賣與王國聘得
冒充職官能多惟假印銀不及十雨罪止流 業因有官加重搬其提造係委札與捏造部 付不同定案既照前未造有問凝自應原 照缓 私十干以上及為工匠人等應死罪者俱應情 小注按私一條咸豐四年七月初十日奉 一上渝 嗣後私當百以下大人犯如係為首及匠人數在十 干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不止一次者即於斯候上 旨即行正法如私止一次為數又在十干以下著 定属斯监候入於秋蕃情實等因此通行在案 按乾隆三十二年定例私铜案犯核其數至十 干以上或虽不及十干而私不止一次者秋番時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