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解义适今】林亨理广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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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越義第二十種 時平 國際公法 政法學社出版孕時國际為儿例 一悬書中人名地名徙文霹出者初见之處皆附以原文再见之處原文 佬器其或有字丽全无原文者寳因一時无他書以偏稽考之故姑之 以候訂正於徳日 一是書中所列本將我國及各國當時所訂立之原交錄人會付印 篇日無多不得不姑徙本 一法律名本我國所固有日本多以漠文出而其意義往往與我國 小學家之解程不同者時加程或以相當之漠字代之然限於學藏 恒有不最妄自更易致失眞意之處此聲者之答也海内大雅幸賜匡正第十章 平時國際公法目次 國際公法之压史 本 第一章 國際法之主體 二九 第一節國家之要案 第一欺 第二默 土地 主權 第一项地士權之意羲 1 第三项 第二项 地主權之取得 地主權取得之主體 四六 第四项 第五頂 地上權之圍 地主權/失 五 第三款人民 七二 第一项 國籍之取得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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