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警罚法释义】汪文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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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縣汪文璨著 達警影法释义 汪大變題弟一節 目 秩 警之效第一 二 六 第二 第三節免责之警行為(第三條至第八條)非警行马(第一):第二 第一 精神病人之達警)第四 未滿十二崴人之達警(第三條)十 第三 第四 因無力抗拒之達警(第六條)因急危難之達警(第五條)一十第五節 第四節 警之未(第七悠)累犯之加等(第八條)be 11=1 三 第六節 第七節 警之.第 達警之共犯(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七 六 第二 第一 正犯及犯(第十條)造意犯及造意犯(第十一條) 九 八 第八節 第三 警之则(第十三條) 犯(第十二一) 第九節 拘留之執行(第十四條)目 第一 秩 日與月之計算(二十九條):四 第二 第三 期間之計算三十條 放之時間(三十一條)第二章妨害安之警 第二 第一未經官署准許製造或贩烟火 於人烟稠密之燃放烟火及一切火器 三四 三四 第三 第四 未經官署准許带器 發現火藥及一切能炸裂之物不告知警察官署:三四 三五 第五 第六 散布言 於人家近或山林田野行焚火 三五 第七 第八 当水火及一切變之際經官署合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 陳疯人狂犬或一切危险之類奔道路或人人第宅及其他建物:二三六 第一三一十三條 第一三章妨害秩序之警 第一 背法合章程管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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