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现行法规】蔡晋上海律师公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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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目次 第一章 第一總圳 法例及施行 第三節 第二 第一次地記程序一八 所有權登記程序一一 第一章 第三章 工地重 上地所有權 第四節 程序 所有權以外權利登記:一五 第四章 第五草 上地量:地政機上地裁判所五 第四章 第五销登記:登记费 二八 第一福 第一章通则 地登 第五章 第一地.使用 十地權利书状 第三章登記程序:第二一記册及登記地 第一章 第二一.上地法 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 第一 第一章 戀则 法例及施行 第第第 二 三 條 條 條 本法所稀土地水陵及天然富原 本法除法律别有规定者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 地方地政機關每年度應将全年行政經過造告書工送中央地 第 四 依法增修之 政機菲由 條 中央地政機造全國上地行政告工送國民政府 本法未經规定或應修正之市项得由中央地政機呈國民政府 第 第 五 六 條 條 木法之施行法另定之 木法各之施行目期及區域分别以命合定之 第 七 第二章 條 土地所有權 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但附若於上地之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 中华民國域内之士地於中华民國國民全融其經人民依法取 第一第一章法例及行第二章土地所有第+條 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收盆之優先權 第八條第一项所列之水道湖澤其岸地如因水流變_而自然增加 第 十一條水道因天然而成新水道時新水道所經土地之所有權观為消 减但因天然或施用人工新水道所經十地回復原狀經原所有權人明為其原有 第 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私有十地之所有權消者為公有七地 十二條凡求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為公有土地 第 盆之權 十三 條 地方政府對於管韩區内公有土地除法合别有规定外有使用及收 第 有土地面之最高但應經中央地政機之核定 前项土地非經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贺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貨 條地方政府對於私有士地得斟酌左列情形分别限制個人或團體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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