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肖志雄.pdf

法律了 所在单 业宪法 专 行政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杜钢速到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2年月至5年1月 论文主题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诉讼理论中,这一问题已研究得较为深入,在行政诉讼理论中,“举证责 任”问题亦为学者们所关注。尽管如此,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至 有云“举证责任,乃当事人要求依其主张为裁判,须就其主张之特定、重 要、有关联之事实,并得为证据标的者,举证证明之责任,如不能举证证 明其主张,则负担不能依其主张为裁判之危险”。③者:有云“举证责任,其性质有二,即形式的举证责任及实质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之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所提出或法院 依职权调查之证据,未能使裁判者获得确信心,该当事人应负不利之裁判”与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不提供
proof)和提供证据的责任(burdenofadducingtvidencl)。在诉讼中,尽管负法定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几乎总是也担负提供证据的责任,面且 这两种责任甚至塞以区别其明确的界限,但它们毕竟具有不同的内涵,它 们在针对的职能,发生的时间和是否发生转移等几方面都是不同的。③两种概念之争。所训主观举证责任,主要是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考 察和分析的,它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就自已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 一种义务或负担,所侧重的是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德国的尤利乌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