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公报】十六0 - 福建省政府秘书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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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福建省政府公 规 原第一四一八期 法 规 五四 七八五二 契,保险契,或其他涉及商事之行為 中央法规 公法 第一章總即 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五味 一開於時效之事 六、於其他涉及科之法律行為.私樓之事,作成公或粒.當事人或其他保人,得求公暨人,就左列各款,於 第 第 二饶 一.公事路 政 城内適當所公整分.都,就其有左列各格之一者充之.公處公人,委任或券任理公事務,由司法行 於地方法公處理之必要時,得於其 或付之事寶: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或沉品之拾得财產共有 三 购 五 一、執行律 一、人及格者 師務者 、甘任法院官三年以上,成横慢良者 二、仟推事,察官或六、有通或見瞪 業住所或居 隔,其名及事務 所 人 公 所 原第一2一八场 人在者,其事由及其姓名性别年 法 规 第二條 或按指 印 七八五四 公之原本久時,公瞪人,應征求已交付之正本 加签章,使請求人,或其他代理人,見瞪人章 籍 第二八條 年月 七、作成之年月 公書,應文句 白,應以墨線 日 簡 填 明 充.虑所 日號數及其他数目,應用大数一字 字清晰,其字行應相接被如.有 第三五陈 济求人或其承人,及就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本經地方法院院长可,再作成正本替代原本保存之.前项情形,及可之年月日,應明於正本内井名章,第二九做 1 方法行之。五一栋 五一.之.建省民府公 本意行只及城,以命合定之 本法行細,司法行政部定之.第一四一八 教行以微關子赞助.九。本要由教育呈行政除案後行.七八五六 十、自本施行之日原之中以上師即行止 校师要.中等學校遵師制要 二各師一人,由校是购任教目充任之各校 致部促中等校合一發發功能見,特定巾 消通 中教育工作(一)秩序競實施法 三十二年元月三十日工作戴奏推行委員會第十三次委会 任教,有充任師之務.牧於之始,由導(教)處提定計,行 两生于欣现及行虎分给各疑師,作施明之 第 第 二+罩位:本以校位.本决所规定之项目曾以序秩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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