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公报】十九2 - 福建省政府秘书处.pdf

第三 第 一條凡開股銀行存放款匯允贴現業務者,本章 第 中央法规 二 三、谷職员籍贯住址(省政府按 二、各出咨人民交未交资本目清册.一出资人姓名糖買住址清册 或財政部驗资册,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管業 凡核准股立之銀行,離備具左列各件,呈由地方政府轉星 本 章 如招股立之銀行,除遵照前辦理外,抖應盯立招股,由地方政府轉呈或星政部核准後,方得招 七、創辨人姓名籍住址 六存立年限 五、業 四、行所在 三本總 二粗 政府 開銀行時,應先具章程,將左列各款訂人,星由地 依本章程理 經營前项之菜務,不銀行向公司莊號或店者,均 轉呈或 法 隔建省致府公粮 呈财政部核准 地 同 原第一三三六期 列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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