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杜景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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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杜景林 卢谌 译译者前言 《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Gesetzbuch,简称BGB)是德意志 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民法 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 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 经过多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添,但它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条文顺序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 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现对这部法典作 一简要介绍.一、《德国民法典》的产生 1.《德国民法典》创设前的法律状况 在19世纪的德国,各个地方的民事立法十分混乱。2.债务关系法 该部分包括第241条至第853条。从结构上者,先是一般规 定,后是特别规定。第241条至第432条是关于债务关系的内容及 其命运、由债务关系产生的债权的内容及其命运的一般规则.第 433条至第853条规定的则是具体的、立法者觉得特别重要的合同 的债务关系和法定的债务关系,如买卖、使用租赁、承揽合同、不 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债务关系法的规范基本上都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原则上可以另 行作出约定.3.物权法 该部分包括第854条至第129 条,以占有和对物的权利为内 容。对物的权利包括作为完全物权的所有权和所谓的限制物权,质权和用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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