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信箱2】马建煜福建人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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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楼丨答/间/丛/书 劳动法 律师信箱(二 马建煜编著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 日施行以来,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尽 如人意。首先,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必须 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 普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有不少是属于违反“平等自 愿,协商-致”原则的“一边倒合同”。目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工时制?2.学校教师在寒假被单位安排加班或值班,应否发给 加班工资.3.夜班是否可以适用缩短工时制?4.矿山井下作业可否实行缩短工时制?5.旺季生产期间经常加班加点,劳动者能否要求发放 加班补贴?6.已超额完成年度工作时间量的劳动者可否申请休息?7.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8.女职工哺乳时间是否应计算为劳动时间?9.经理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10.对外籍工作人员可否不适用新工作时间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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