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占有制度研究】方令重庆.pdf

(川)010号 究 出版、发行(重庆长江二路205号) 经销/D155.
久的将来就要提上日程的物权法起草提供理论参考。是为序.梁慧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梁慧星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民法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面。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受原苏联民法的影响,在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这个条文现在当然已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经 济腾飞形势的需要了.占有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历来法律赋予多种效力,如权利的 推定,所有权的即时取得和时效取得,占有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 以及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等等.占有与持有应否有别?罗马法对不以任何意思为条件的“事实 占有”或“自然占有”称持有,它不受法律的保护,只有有意图的占 有才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法律占有”,简称占有。日尔曼法则不 作此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