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局教科文卫司北京广播学院.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国务院法制局教科文卫司编写 1995年4月
前言 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由江泽民主席签署后颁布,将于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的颁布,标志春我国教育 工作全面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 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和 深远的影响.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 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 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新出 台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产物。
看手教育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深入、厂泛的调查和 研究,在总结我国教育发展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 外教育法制建设的有盒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教育法(草 案)》。草案经多次修改,由国务院报请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教育法》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 教委、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會多灰组织 教育工作者、学者、专家对《教育法(草案)》进行研讨。在 研讨中,与会者对教育方针的表述、教育投入比例两个问题 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至于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学校管理体制、开 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等问题,亦引起过较热烈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