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吴姓] 扬泉吴氏家书十七卷 —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_三.pdf

曹文四 杨泉吴氏家書卷弟三 就字弟隆 律例上 恭 案顺治十二年奏准各問刑衙門止有律書 一部小民不得闻故犯法者合督将刑 之亚命學官常為士子习法至善也今 律有尬民者摘而錄之有司於春秋暇日為 吴氏書三之一 普文四 魔餘堂刊 辫案華失處分全書具載可案而稽也 將刑律所載軍民應知者逐一静载至有司宜 名例律 十职律 五日 支部
免其罪微正其輕罪發因首重罪者免 犯罪自首律几犯未發而自首者 楊桌氏紫書三之三 普文四 律例 徐堂刊 坐之其叛者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罪
寫文字或臨時换卷用财屋倩灰带傳奥 一簡月满日杖一百革去役其越舍奥人换 捉拿者俱發近充軍若計重於本罪 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灰带傳及知情不 安義命是念混行者发附近充軍 者重科断凡考試官毫無情下第生不 上言 有上言宰大臣美政才德者郎 大臣德政律凡衙門官吏及土庶人等若 福果氏象三之五 文四 律例 余堂刊 官製造名衣及聯名具星赴上司衙用 案士民為現任地方官立德政碑篇去任 上输最禁 保背於乾隆四十七年嘉七年奉 制書印信例凡将 公式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