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河集六卷附录二卷_第四册.27083(清)王兰生撰.清道光十八年刊本.pdf



聖祖仁皇帝当令小大佛行又令兵丁月以鐵 白王上御極以來今雨局每月加四卯又令雲南四川產 本朝定鼎之初原令省通或虑其多而溢仍歸寶 而其質或减如兼必與大佛行是也若是 如停小而獨大是也太貴增鏡多發 任之於商民太少發而其宜加重 必歸之於官買鋼交法在和其價平其衡而其便 地兼購於商之任在不愛鋼不惜工而其權 遠之地宜资於省產之地宜購於民海之 時制宜者已云至矣以近之地宜咨於京僻 銀佛發又令督携以給雨局之用我一 也又之重末不如重農贵不如貴使年 公私利遠近通然總在任事得其人行法因其時 鋼之地亦開鼓佛解送至京凡所以哀多益寡隨 泉宝源二又虚其少万缺也 虑其用繁而寨 得以利其用價其多而行滞價又 一鼓多则奸民或借以行其私鼓少
旨准回籍之後又後不法仍照流徒又犯罪律治罪 思免减流犯在道亦准 亦無減等之條伏思蕲重有時邀 题請 起者矣謹 為良善而勉疆安分及恶不者未有不感發興 在年限似此则實心善直自益感念再造之恩永 其中恶不及要分出自勉疆者仍永遠發配不 由府申司群换具 实心善当令本管地方事兼各官出具印甘各結 十年或八年减等流犯應請限以八年或六年如果 理似宜為斟酌如木罪流犯其罪本重應請限以 其骨回籍平時团無实之例遇非 乃以流重於徒故無年限身死之後始妻子 因地方官约束勉蕴安分難保將來者有痛自改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