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四十卷_首一卷_第十册.22589(清)黄遵宪撰.清光绪十六年刊本.pdf



使天種子命放除人民所犯罪害稼稽污齊殿之天罪涯 國上下同受治法律之中所正名定分息筝忠一以 無大小悉子之權以使√無柳復立之限以使之無胥全 法律話書見其反覆推亦不外所權限者人無尊卑事 以輕之彼有所轉立限於此以重之務使上下彼此權街 人之文書之物件無不有一定之法上有所偏重分權於下 之法以及被告之法證人傳問之法凡一切關係之 日本古无刑法上古有罪去爪髪读而已神武已平東國 及料抑亦後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买作刑法志 修改精密至从此能以之治国乎嗟夫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 日以法治国而已矣自非世崇尚數百年來觀摩研究計命 呼可精密也已余開泰西人好權限二字今讀西人 悉平毫無畸輕畸重之巍其意欲使天下無民朝廷無 之公判密院之上其
事裁判所為私者得通同被告人請際其起从民事裁 刑事民事雨裁判所不得將私先从公裁判者不成 或遵 為主為照依民法被害者自便 處刑為主 罪法日刑法 佛律略参國制以管定律至十四年二月遂告成须行日治 足以治外人从是日本政府遂一意改用西律救元老院依概 造 人 用一群人 日本國步叁二十 日才国志能二 其 亦有便 所道 食品 而 發调先宣告 起 得官 被 治道 事 税 菲 四 顿璃 事 公从足 若 旅 管 刑被所不 為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