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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 大清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大清律例·卷十·卷十二·卷十—十二
大清律例_卷十_卷十二 [大清律例]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十 户律 婚 姻 男女婚姻 宗 同 顏 大 同媒 大清律的 有寫立婚书依禮嫁若許嫁女已報别 如 不用此律.若為婚而女家妄 妄 追還財禮男家妄者加一等 如 疾 邮 興親 成 男 婚 義 男成婚又 未成婚者仍 原 以残 小定 疾 所 男 安 妹 成 及 生 見之無疾兄 之子為娇 第 如 配 妄昌相見 男 者不 女先 仍 聘 許 他 想 2 限 已成婚者 離具.其應爲婚者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 大清绊创 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達期者 男 女 婚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 不追財禮 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 行禁止 招 媒的明立婚书開寫養老或出舍年 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赘其招養老者仍立 同宗應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 身死族長依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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