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规集刊_第二十集 [民国法规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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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法规集利 漏辑例言:出二期每逢月之十五日及三十一日出版 本刊專载國民政府及中央各機開新颁布之法合搜集各省市政府新颁行之法规付印月 於修正文之後關於法合解释事頂拌將原文刊载以備參考 二本刊所载法合由民國十七年十月國民政府改粗成立日起但經過修正之法仓仍將原條文附载 三法合公布核准及修正解释之年月日均於各法合之名下明復依公布年月日為先後俾便 查如有立法理由者附載理由使者明瞭立法意旨其公布年月日未群且无查明者暂付 爆辑例言 四本刊體例分官制官规行政司法立法考試监察及地方制度等八類行政類分内政外交軍政财政民國法规集刊第二十集目錄 第一類官制 國民政府主計處組法 修正整理内外委員會章程第二條條文 修正睦軍大學校粗法第六條文 第二類 官规 軍事機製發照明書规 目 第三類行政查驗外人人境護照规即施行細 您正外交部處務规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三目 軍政 軍馬選定暂行规 軍軍械損失賠规 四三 軍馬保管曹行规 軍馬補充哲行规 五四 五九 軍馬查暂行规 軍馬輸送哲行规 七七 七九 軍馬生暂行规 軍馬傅染病防曹行规 目 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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