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中国最近百年史_第二册_李泰棻编纂 商务印书馆上海 [新著中国最近百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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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福 自民國建元至今日 第一篇 自民國建元至國會覆 第一章 孫文職袁世凯当選為大統及南京政府之北徙 一孫文職及袁世之當選 二月十三日提出職書於臨時参院袁世以自代盖行前密約也二月十五日参院開臨 情帝退位袁世凯即電臨時政府宣布政見成共和臨時大統孫文於 參院開臨時副總統選會黎元洪亦得全場一致當選為副總世既被遥因坐北京不能南下就 時大統選會全場一致袁世凱為臨時大舞臨時副稳黎元洪亦電参院十月兰十日 職而南京及為臨時政府所在地勢難移以就個人一時南北爭持人心恐而孫黄及民要人又力 主都於南京參院於二月十四日開會多數决仍都北京日忽又多數决仍設都城於南京一宿之 隔而對於如此大事主張相反中國崽政可想兒其前途矣隔時第六條人民得享有左列各之自由權 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問處 三人民有保有財及營业之自由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著作刑行及集會結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徙之自由 第八條 第七條 人民有請於會之權 人民有陳於行政官署之權 第九條 人民有於法院受其判之權 第十條人民對於官吏達法损害權利之行為有陳於平政院之權 第十一條人民有任官考試之權 第十二條人民有選及被選之權 新著中國近白年史 第二锅 三七受理人民之 入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於政府 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辨官吏納達法事件 九得提出貨問書於國務員要求其出席答覆 彈动之 十一参院對於臨時大總純為課叛行篇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以上之可决 彈动之 十二参院對於國務員韶為失職或達法時得以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决 第二十條 參院得自行集會開會 第二十一條參院之會须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院過半數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條 參院决事件咨由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對於參院决事件如否時得於咨蓬十日内聲明理由咨院覆们叁 院對於覆事件如有到會參院三分二以上仍執前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辨理 第二十四條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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