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赋解_二 [刑统赋解]

刑统赋解_二 [刑统赋解]

夫制不必備也立例以為忽 刑統赋解卷下 八六瞩七殺合告不合告應首不應 解日一部律羲三十卷内有 五 宋左 蓝 東 从宣德郎律學博士甫 都 原 五刑十恶 王、都 傅 亮 霖 增 释 撰條不必正 然同僧道父毋見於别簡寺观 事癸 適人身死合药家其 盗 出 解日按 為 罪者则本重以明輕 佛 總 像 到 天尊崇敬者徒 订官例无正條可 名例云若断罪而无正條其唯 一也類而可 明 三年佛像 比附 假有父亡母起 不合 像 盗 天 律 盗 尊 者 却 應官司捕逐法寬於救助 之法无 增律无例 佑人等知而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登時 鲜日按盗贼律云 本 若 如 類 无 斯 美 相明 正修 详 總之疏義不至者 條 细 拽霸律義 诸 未 阳有强盗官司及 附定 能 罪 理 以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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