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_四库本卷三百四十四_卷三百_四十六 [续资治通鉴长编]

定四庫全書 資治通長卷三百四十四 宋李撰 神宗元豐七年三月庚子朔以董為進奉使廓州刺史李 察勒沁為腾州團辣使 辛丑賜文彦博燕于林苑上詩以賜之劉昌祚 乞於米腊寨中路置堡容院言米腊寨去绥德差遠 資治通長
乙已群定重修编所删定官刑部侍郎崔台符中 書舍人王震各还一官前删定官知制熊木宝文開 待制李承之李定賜銀百以書成也 八日又三年五月十 熙寧 要见初重修时 年十 三 日+五日 日 又 年 音 九 月 明 月 共 日 品 五 老 一 卷 年十月十元 丈志 L 二 年元 又 雀 骗 台 敷 二 符 月 令 等 修 赏錄 興 刑,法 人 束 志 之 書成 未 云 初 者 中 修 書 集 福 必 家 然 後 先 院 及 置 利 定 局 法 所 言 司 中 律 外 可 官 采 言 法 而 之 參 行 不 者 可否以闻始成 平儀制命及制度約束之在勑 平 成 别 者 五 為 百 儀 制 餘 條 今 悉
日 自 嘉祐六年始命開封府縣盗贼囊之家立重法後 因著為今至元豐更定其法於是河北京東淮南福建 等路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 以赏告人妻子置千里遇救若傷减等者配遠 惡處罪当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 家背之半為妻子降等有差應编配者虽會不 資治通長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