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文庄公奏议_八 [叶文庄公奏议]

叶文庄公奏议_八 [叶文庄公奏议]

葉交莊公两麟奏草卷四 吏部左侍郎文莊山葉盛存業 孫衡州府同兜 蔓淇鞭定 六世孫醴部主事 重華棠梓 题為殺官長事天顺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 水连營軍前據廣西都司都指輝岑瑛呈 前事恭照所呈内泰敕令岑瑛與同總兵等 官法及不許泄漏一宜各官經自遵 另行外止将為无安地方人民事照得都指 岑瑛呈知府岑身故要行處治等因虽查官不前仍蹈精致有受之名自取丧身之 去後本月二十四日又據軍前廣西左恭特 范信差百巨高瑛顺田州府印信手本為紫 急情事到院除不到目兵已行總兵等官淤 柳州調并都指岑瑛下另所據呈内 開知府岑身故泉心无惶經压司已行備 榜前稍妥及會已将印信委送岑親弟 岑管署待後岑長成继似无爭不必 再機保是夷情難以制又經割付廣西按察 司行都布二司并總鎮慈按等官查照原今事舍人王城岑瑞等俱前尘兵經過去處館 歸鋪舍房屋禾多被烧殿甚至殺死平民下 人疑號哭无伸總兵等官親臨在彼不能茶 理等因巳經行勘未報泰照土官衙門雕是 糜夷自:祖宗以来悉地方兵等官 领管束俱奉行號令不敢有達然夷之性 有所犯之则不可滕化之则未易徙化 雅在樵取將官有英武之才有廉潔之德武 则必不怠慢廉激则必不极不怠不因而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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