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_郭卫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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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國民事松法目錄 民事.修正案要旨 第一總 第一章法院第一節 第一節法院職員之 第一節 第一一章当事人 當事人能力及能力:第二 第三 参加 共同 六 匹 第二章 第四節 費用 代理人及辅佐人 九 中华民國民事法目第二節 第一節 言之華備六八 六二 第三節 第一目 據 七一 第三目 第二目 人 锰定中华民國民事松法修正要旨 一、關於法院管之规定經本案修正者如下 1因不動座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者有就地調查之必要故本案改定 為專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一.)2本案增設票據務財管理船舶碰撞及海救助之數種特别蕃判籍 以業之便利(一三至一六)3本案於共同之蕃判籍加以限制如數被告有共同之特别判籍者 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以免被告感遠道應之不便(二O)原告應向該密判籍所在地之法院起不得任意向某一被告普通密 4依職權移送於管辖法院往往反於原告之意思故本案改定為须經 原告聲請遇敷法院有管辖權時亚由其指定移送之法院如原告米為聲 中華民國民事法修正要旨 請或指定者應於裁判前訊問之(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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