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彙编_第二册分则上 [中华民国新刑法判解彙编]

新刑法判解 第二 分则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關於本要旨如左 一刑法分章數章名經本法增修者如灰 1妨害選罪章内各條。處妨害選。國稍狭。木法將該名改為妨害投 票罪。伸於制複決能免等投票。亦得適用.2偶造公貨票公司股票郵票印花税票。及其他一切有價證券。刑法納入於偽造文 曹印文章内。似嫌不類。本法將關於有價券條文提出。另訂一章.3盤重利。情極可惡。故本法特增處條文附於欺背信章内。而將章名改為 欺背信及重利罪.二公務員續職者。如不加處。吏治永无澄清之望。故本 三舊刑法總中。關於親属各條既經删去。故本法於分 法除酌加公務員犯罪條文外。對於公務員之處。一律加重。
断。轉引用。感困難。故本法一律明定刑度.六刑法關於因而致死或重傷條文。多比较故意傷害罪重處 七 加處。似嫌疏漏。本法增設處之规定.備殺入。预備强盗。備人勒。危强極大。舊刑法未 八 圍既嫌太狭。H同課犯罪。如有教唆情形。自可適用總圳開 舊刑法對於同課犯之處。限於殺人强盗及人勒.於教峻之定如参。言語助亦助之一種.更可適用總中關於徙犯之规定。故本法將舊刑法第一百八 律删去.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關於同課犯條文。一 九 不妨寬。故本法增得免除其刑之定.内罪在備或陰課状熊中。危未著。對於自首者處+犯。自可適用總關於徙犯之规定。故删.舊刑法第一百零五條所规定之助内罪。
刑法。可以適用。故将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删去.十五公員不尽職。擅守地。自罪大惡極。故本法增訂 十六 嚴處影之條文.贿罪每因授受同科。不易發覺。故本法對於公務員職務 上行為之行罪删去。至對於公務員達背職務行為之行罪.除減輕其刑外。自首減輕或免除。及自白得減之规定。以+t 便贼案易於發覺.舊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係定有蕃判職務之公務員或公断 人之特受贿罪。本法以一般受贿罪處刑。业已加重。而公断 人現已改為仲裁人。分定於各關係條文之中。故將條删 十八 去.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處有追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稍狄。故本法將有處犯罪職務之公務員。一供加入.至用職權為逮捕或押者。情亦極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