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货币法暨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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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阿爾巴尼亞貨法暨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七月印阿爾巴尼亞貨法暨中央銀行法规(二)骼制法(乘院核准於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参院核准於一几二五年七月五日 第一條 第一條 阿爾巴尼亞國家銀行備下列各:金法郎一應為阿爾巴尼亞國家之貨木位。五里克硬等於.O二法郎 之二為限.第三條金及五法郎一銀含有成色千分之九百,成色之公差以千分 以千分之二十五為限.第四條十生丁及一十生丁一應含有成色千分之一百,成色之公差 五,成色之公差以干分之三為限.第五條一法郎一二法郎一及五十生丁一硬應含有成色千分之八百三十 例定之,各該金成色高低之公差以干分之五為限.第六條黄硬所含之金,係按紫干分之九百六十锡千分之四十比 法 货 第七條私人間以銀辅骼付款,其數超過五十一法郎一時,對方無接受之 羲務。但以該硬付阿爾巴尼亞國家銀行及政府機關時,應無限制(3 接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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