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自由邦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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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愛爾蘭自由邦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八月印愛爾蘭自由邦貨法暨中央銀行法规一九二六年造骼法案(一九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制定)其他如一九二七年通貨法案所修正之有關係事项,亦得援用之.本法案核定銀及黄代用泉之發行與細则,得作為造章程之用,第一條本法案中部長二字指财政部長而言.寫相當時,得酌量辦理該頂硬關於造發行事宜.第二條(一)部長得规定井發行本法案附表第一所列銀、錦,各種硬 法貨 规定之標重量及成色,其重量及成色之公差,應遵守本法案附表第五(二凡遵照本法案而發行之硬,應能合本法案附表第二第三各椭所或牛為該頂國,牛為不列國,或全部為不列國,均 為法。銀骼每次授受之限制,以合四十先命以内,鋼以合一先合 以内為限。(二一)部長依據本法案所發行在市流通之,應观為法,其每次授 受之限制,以合五先合以内為限。本條所不列國,保指前聯合王國或大不列在一八七.年至一九二O年間各造法案中所规定發行之銀或,未經各 法案收同,或經本法案聲明止其為法者.第六條「執行會)(ExecutivCoui)得以命合颁定一日期,在此日 法骼1 貨 期之後,所有依據前聯合王國或大不列依一八七.—一九二O年造 法案而發行之各種或特種銀與鋼,在一般情形上,或任何特定目的 上,均應停止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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