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政府公报_北平市政府公报北平市政府编审室北平 [北平市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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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法 规 報 第 卷 第+十一 期 木代之 登之地方得民份或經内政都核准以后 中央法规 E 第 前 法院必時得命厅经幸作安写本 二條利係人得纳費覺厅络登或交付 第十二修各搜所需用之厂日料以户供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 管业次贰元本抄毁绿百常在元不满了常者以百常算 第 第二保 一保 户籍法 第一章 悠划 中華國民人民户综之依本法之规定 本法湖终省之规定適用於院市關於縣之规定滴川,於省榜 市长 第+四 條 管权 得厉他 一 登得先厂口套 登之各主管應分學計炎按期 第 四 第三保 修 活 治 局 共同事案著信一口以家長主管人笃月长 广之查得之遗,凡在同一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 行政之主管微關第四 四、經葬之人 三、死亡者死亡時所在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北平市政府公 十五條被教行死洲者或在看守所内死亡而无人承领者以其所 第一 第十一期 第六十 第六十一 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行 本法施行期由内政部言行政院之 十七條 官聲務人 管察機關通知户 死亡实告之资肥以請死亡官者為人 十六因货死亡成死之别不明或不能子启何人惠山岁 木法依照公務員交代條蕙参名省理契税情形訂定之 契税移交地方管辦法征 第 第五十像 四十八 人為烹務人 监登以人信落務六、更更正之配以原照人或共他利否保人為聲義 承登以六入游入六人為治元诗以其母或 *代像們外活理 三、各移交微如有交代不清得山强收招予投收呈請本部核 四消如有一時無法解决者列册移交 无小市政府公银 八、斧省直援税關终柔份之交應包括全省华诺人最照 券人目卷示及有等医级查社都社所求税部拾写 第一卷 有是中分再理 万條中央及省级公務員先领發圆民身分澄共请手由领民 身分之公務員具誓山所清予發給俱已 九各縣市直接税機開興税捐征收交手答清照本法各 定遗具交接清會备省直哲税誓民人财信零各战接危 修交應由原管分局责派員命同當地渠市现捐证收八昌分交 國民身分造之公務具 邓六你公務員發民身分後除損減失及初到蔽之員予發外 前项請害用于登之格式由务旋先期印就發交請领 十本第法自公降日施行 本法之规定 關奥财政於該省各交姿夜時悲全部交接湾形會财政部歪 身分蓝 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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