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志_三 [泊头市志]

第一章财政 解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解决收支矛盾。月末、季末各单位将实际支出数目向财政局造表报帐.年终财政部门、行政事业、企业、基本建设以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税务部门、银行等单位,对预算 收支、会计科目、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核对清查,结清会计帐目,编制单位决算,然后总预算、帐簿进行 汇总,编制财政决算。每年12月份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的追加、追减和企业单位上划下划手 行政事业管理,建国初期,境内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拨款,无计划不报帐”的财务制 度,行政单位的干部供给、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向财政科报销.
加征金额(两)50润年加征 每亩征润粮(厘)1 1 1 1 1 0 1 润不加征 润不加征 0 润不加征 0 润不加征 润不加征 润不加征 务 清统一后,废除明末的加派,仍沿袭明中后期赋税制度。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诏命:滋 金额(两)2924.
注 备 民国三年开征 光绪三 民 国 三 年 征 民国三 年开征 额 税 银元3034元4角3分 额征3034元4角3分 250819文 1062290文 18123436文 39994文(民国3年)银元387元(民国3年)5000000文(民国3年)1711元(民国3年)120000文 银元384元 257900文 880500文 469000文 务 第二章税“民国年间税收一览表(续)率 税①30元以上房地契1元②30元以下地契5角③30元以下①存退庄头各租每两200文②另案三次四次奴典每两①地粮24文②旗地12文 分别为100文,300文,500文 甲等户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