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讼类抄_朝鲜刊本 [词讼类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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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公文書館 抄目绿 二驰松 七奉 身 四者 八立後 六史松 日限 九偽造 十一切 十三買目限 臣 十属公 十四微情 十二贝 一五惠恤 十七路 十心停松 十六婚嫁国立公文书 不恤國家滞之樊以此事还迎或有 五六十年而未决至為寒心今後因者 歸及以法外相避落移他司者故院 移之事 大典决條既立故為淹之法吏典相避 攀行來紀解驰拘势情不當相避 移他司他房欲享之時執之利将至二十 餘年不决自今以後非法當相避而相移 者一切職其歸非法移司移房之 二驰公 天明律干名犯義條被期親以下尊長侵 在干名犯义之限 告状不受理條若原告被在两處州国立公文書 及 親暑煸顶 私條父母祖父母 分 同德 三人過三日即放未過三月勿復因 外 執 祖 三居婵云 外 用 册 之傅 署 父母妻火母夫妻 丈 皆几须云文記 文指處而处女區俱證族筆记官亦 華親族官署不 田之 本燕 拘證亦外女同显显非庶署 去母不夫同官官财母 中主 生者中 區過得妻 廣其典奴 他婵 記非言勿 有焦 手族解受 義傅 親云理限係 置其女生者 者 存不可文见記胜子 穷画子者必鸟記证文用親之 用子 欲 改 分 者具由告官改给 别適 地 而 也丽 父去注 鲜 者拾 之 拘废 身财 死主 故遗未祖号.用祖文母以 族通 親用 而法應若也用女記可母者共业中 慶不得义承注即證用及不财依显 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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