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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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丹麥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四月印(七)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命第二三八号(關於國民銀行之 允现)(八)一九二三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工商部通 七(九)一九三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司法部通命八九六.六格蘭姆.每十克倫之金,重量為四四八.三格蘭姆,每二十克伦之重量為 C.三一九)二十克伦之金為二十三米力密突.十克倫之金為十八米力密尖,(米力密突約等於丹麥尺.第四條辅之為銀質者(一),其合之數量與質地依照下條(第五.條)之规定。其為鋼質者,合九十五成之黄,四成之,一成之見一九二O年法合第一百五十九號第一二雨條及一九二四年法仓第二十八號 第五條造左列各種銀時,其大小重量及質地,依照下列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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