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法规辑要 [地政法规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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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法要目 土地法 1 土地法施行法!四 四九 土地登记规则。:五 -七一土地建藥改良物估價规:(七三七)地價查估計规:(七九—八四)地 政 法规辑 要 第 五條 本法所称土地改良物,分為建改良物,及作改良物二種.附於上地之建物或工事,為建改良物,附於土地之作物及其他植物.第 六 與水利上之改良,農作收良物.本法所稠自排,保指自作耕作者而言。其為维特一家生活,直接經營耕作者以自 第第 八 心 條 本法所上地值,鶴土地行依法所發行之.本法所不在地主,有左情形之一之止地所有禮人 二共有上地,其共有人全開其所在地之当縣,續滿一年者 一上地所有人及其家,開共上地所在地之市縣,續满三年者 三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共土地所在地之市縣,停止業續滿一年者。地 政法规辑 前项士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微收之.要 四 第一五條 前所之,以业法所规定之種類限.附於十地之,不因上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得制止之.第一六條民政府對从私有土地所有之移轉,定負或租貨,為有妨害家政策 第一七條 一畏地 左列上地,不得移轉定負担或和貨於外國人 二—林地 三渔地 四牧地 五狩地.六地 七地 八水源地.九要寒軍備區城,及颌域境之士地.第,依其本國法律,准中民國人民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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