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工作报告书第四届国民参政会第一次大会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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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工作報告書 一言 木院職可考,人事行政之總匯,成立迄今,巳邃十,一切指施,悉乘 中央指示,察的當前際需,按照步骤,勉事,日稽月累,不无足,兹值 分报告於後:法之制訂與修正 第四用國民冬政第一次大會開会之際发将本院自三十三年九月第三届國民黎政會三次大會慕以东工作及今後設施(甲)考選法规 木期内所满可或正之考法规,不下數十種,兹其為重要者,分列如左(二)正省縣公候選人检辦法 單切之旨,加以正。其内如左:上行網及检辦法遵照(一)正省縣公喊候還人考武決施行 同 三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公作 中央第十二次全體限期成立民意機及公候泄人检手應力求 由考選發員會简案,以简捷。丙浮者,其工作成以五等.四,降一殺。不滿五十分五等,免.二、操行分乙丙三等,工作成列四以上,其操行列甲等者加給工作成分數至十分。列乙等者不千加分。列 三、T作成由省政府的各該縣政務之繁簡類易,訂定百分比總標,得就全省各,操似各躲分刊备 五 四 訂同一。分考.主管機開各訂百分比分棵,送由省敢府核.長平時工作成,由省政府各處及其他有機開,就各種報告,群加記殊,以年終考之银.六、縣長平時,以嘉,記功,配大功,申誠,記道,記大為限。於年終考時,工分的予增。(二)公務員内外任例 原加以改,更名内外任條例,其要如左。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检察官。(四)地方洪院庭長,推事橡察官。地万法院分院院長,首席察官。(二)最高法院庭長,推事。最高铁院察署检察長,察官。高等法院院長,首都地方法院院長。(三)高等法院庭长,推,首席察官,检察官。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庭長,推事,首席察官、察官.行是荐.二、殷置候補推事察官員缺.四、合格實授之司法官,非有法定原因,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職停職或诚体.合格之司法官,於派代六侧川後,經司洪行政都其案為成反格,再行某存北不及格者 開於法院咨配官任用條例 寅、開於法醫師检驗任用例 二、置候補書記官員缺 一、分訂簡任,任,委任書記官長,記官之任用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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