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丛书一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蹟释录第4辑唐耕耦陆宏基书目文献9009版

唐耕耦陆宏基编 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丛书(一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释銀 第 四 辑 全國圖書館文獻缩微複製中心
九,缺字據意推補者,在.门等符號下旁,加注在圆括號内.照描,残缺部分以口或口表示;字清楚,但不者照描,字模糊,無法辨者,用?表示.八,原文字晴不全或不清的,但據残筆筆能確知為某字者,補全後在外加□表示.無法概補者,作為缺字,直接用□表示,或者残存部分 一二,文書中後加的字,與文書有關的照錄,無關的不錄,在注中明.一O,原文漏字據意推補者,於漏字處加点號,其旁用方括號(一加注.一一,文書中原寫在行外的補字,錄文行補人行内,不能確定補在那理的,仍照原樣錄於夹行中.一三,原文旁有倒勾號的,一律改正,加注明;旁有除號、字號的不錄,加注明。
三著年十月恩寺僧崇状教授乘恩判 吐蕃酉年(公元八二九或八四一年)正月金光明寺维那懷英等請僧 補充上座等状亚洪群判解三八八 七 六 四 唐大年元一年正月尼定 四八 九 唐天復伍年公元九五年八月寺徒案上座义深等大行充寺主都借统判 唐光化年.元九年月案某主五 後唐長.年元九一年正月光尼徒.造状海晏判五 五一 四後唐清奏二一年(元九五年三月金光明寺上座神威等請善力為上座状花龍群判五七 宋太.六年(元一年寺尼善慈充五.後唐同光肆年(公元九二六年)三月金光明寺徒案慶家等請借法真充寺主状亚都僧统海晏判五五 四 1 後唐清伍年元.义軍使任留子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