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芬兰货币法及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芬蘭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七月印芬蘭貨法及中央銀行法规(二)一九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貨法經一九二八年四月 二十七日之修正木 第一條 芬蘭之貨制度,純探木位制.第二條制之單位為馬克。一馬克分為一百便上.第三條金應分為一百馬克與二百馬克兩種。一百马克骼應含純金二 货 格蘭姆.十九分之十五格蘭姆,百馬克愿金七十九分之十一(法 第四條金之鼓歸,應以純金重九成與重一成配合之合金為標金。及二分.凡鼓青骼之合金,其重量成分,應以二十五分為及七十五分 為.各種應用純或用合金,合金之重量成分,應以九十五分為鋼 四分為踢,及一分為.第八條凡以青铜鼓之,應有如左之重量:十馬克骼每枚八格蘭姆.二十馬克每枚十三格蘭姆.貨 五马克骼每枚四五格蘭姆 上列三種,如棠集一萬馬克合秤時,其標重量之公差不得逾千 法 分之。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