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提案原文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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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关于宪法提案原文
类别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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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提案原文1213 [关于宪法提案]羅代表文等四 院成時依照法第三十條第一頂第四款張代表知本等三十三人提請大會决講戀因戴動員得發布急命 合,以國家需要案:(提案字第十二號)理由:按各法,有關於元首急命合權之规定者,名以國家遇有念事時,為 布命合之事由之一:吾立法院草之中華民國法草案,及制患之國民大會密 天然害疫,或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時,得發布聚急命合,而無急事變 脊意見,亦飘聚急事變,可為布娶急命分之原因。今法第四十三條,规定 救之法.合,殊不足以應國家急之需要。按目前情勢,尤非所宜,故搬提請大會定補 等字樣,故遇内事變發生,因乱動具,须為急速處分時,亦不得發布此頂命 左:法:就代表史尚寬七百餘人提案,制定之患洪實施程序中增人一頂,其文如,發布急命合,為必要之措羅代衣交等四八二人提於本大會會後兩年内依照法第 三十條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召開國民大會臨時會修改法案 理由: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法理與事实,使政府興人民均能遵 無,本屈國民大會首大集會,各代表對於患法提出修改之意見多,足見此一 會未及時召集,各種法條未实施,加以現值動具,時局想,事實上亦多 法大有修改之必要,惟現行患法雎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但因首國民大 人正軌,此一患法之利得失如何,当可充分然,衡利不百不變法之義 牵之處,预計在本大大會會後雨年以内患法既已逐步见實施,國内時局亦已 如於彼時重行集會修改法,當之今日更為切實有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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