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_第四册 [国民大会代表提案原文]

周代表仲良等二十二人提:草第一章總与内第七條中華民國國 都定於南京一主張全條删去,於患法丙不作國都具體之规定案。(提案第一五一號)理由:一、現時開於建都地點,意見歧,以學持北平與南京雨處者,執甚烈 外,亦有若干國家旅未 民亲亦同,俱非安慰人民 质怎法中者,是國都無具规定之 必要,兹既丰见径巽:盆 定,似有而無利,不加规定,有便而無害.二、都须適應需要,因直不能時昨改變,亦决非一成不,具體规 於北平西安爾州谁有主設陪都於重魔者,亦均各有理由,要不外適應環境之需 二、近有主張設海都於南京,都於北平,亦有主張於木條條文下加設陪都 國民大會提案第一五一號 要而已,以吾國現狀而,設陪都一二處自亦為
段代表剑岷等入十五人提請 规定非經立法院或各會之通過,不得擅自增加人民負担.心法草案中人民權利义務章中明文 一條案。(提案第一五二號)理由:查各國法中,對於人民負担常重,均有明文规定,吾國今後步人政 其重要,如在法中无明文规定,行政軍事機下至於鄉鎮保甲,皆意苛派,之途,過去征意增税,任意派款,均未經法定程序,致民不聊生,如兵役粮政尤 大會公决.人民將永無復之日,為保障人民之權利,愿有明文之规定,是否可行,敬 連署人秦寶珩 提案人:段帐 王幼侨 笑玉書 限鳳九 米一二 白光仁 杜秀升 李雅仙 杜 劉雅均 俊 齊真如 楊一案 张之 朱紀章 陳先 朱棠 梁冠英 胡長怡 王力仁 國民大會提案
雍代表家源等二十五人提修改第六第九雨章之條文案 主文删除本写法草案第六章立法部份第七十五條一立法院關於决算之,得選(提案第一五三號)計長,由任命之,計長,实計及協,應身職。及第七十六條 『蕃計長於蕃核秸束後二個月内,提出蕃核報告於立法院。全文。七十四條 條文修改為:『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個月内,裂决算,經計機關定後,提出報告於 立法院。一 另於第九章第九十七條之後,增加一條.更於第一O八條之後,增設一條.察院設立計長:理财務計.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诚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