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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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書小科百 姻著豪友會 福主五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法目錄 第一章.婚 之防止(六)公開儀式(七)妾之扶正(八)近親婚之禁止(九)(十)重婚(十)相者婚之禁止(十)不(一)婚由當事人訂定(二)婚愿由當事人解除(三)婚不得請求强迫履行(四)早婚之防止(五)血統混 能人道(十三)无意(十四)欺(十五)既往不溯(十六)價(十七)姓(十八)同居(十九)所(二十)代理(二 十)犬斐财座制(二十二)法定财產制(二十三)定财制(十四)共同财制(二十五)统一财產制(二十 六)分别财產制 目 缘 第一一章.婚姻法 第一章婚姻 定婚為一種契解除婚之興解除契之同應由被告普通蕃判籍或義務履行地之(一)婚應由當事人訂定丨—「婚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有明文规定現行法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规定依民法親施行法第四條即民法施行前所訂之婚 亦適用之是依舊習凡子女未成年由其父母或伯叔代訂立之婚除子女成年後予以 追外自不能對於子女發生效力本件雨造之婚係上人之父與被上人之叔於雨造十 三時代為定乃不爭之事實上人主張被上人於十六時為追又無何種確切 第一章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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