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规经济部 [矿业法规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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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规目錄 鐵业法 業法施行細则 二一至四.直 一至二0百 鐵業登記规则:业登紀册式樸(附明)九至六.百 四一至四八百 土石探取规 六一至六四業 规 氏 硫 碳 础 水 石棉 晶琢磨沙 業 法 四 第 第 三 四 條 條 科石類 其他經國民收府指定者 探然摆均為业權 探及其附事業為业 第 五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設定前頂案權均應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條所列各除第九保所定國答及第十條所定网家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業權 之限制 一公司股份總额巡半數應為中華民國人所有 業權設定後得雅許外人人股合股份有限公司經梵業但應由經济部核行政院核准受左列各 二、司事巡牛数應為中民國人 三八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等以中民國人充任 前项中外合辨业之规定民业或中央及地方政府所答业均用之 第 六 條出地城依本法取得繁业權之登配者為區 品名境界以血線定之由地面境界之直下為限 第 七 不便計算面精者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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