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国币制法暨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属于政治法律资料。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本数字文件共65页,文件大小约3.14MB。

- 专题
- 立陶宛国币制法暨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 类别
- 政治法律
- 页数
-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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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MB
立陶宛国币制法暨中央银行法规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 立陶宛國制法暨中央銀行法规 民國廿三年九月印立陶宛國制法暨中央銀行法规(二)一九二二年八月九日之骼制單位法 純金.一五.四六二格蘭姆,正合成辅一百分.第一條立陶宛共和國之制定為金本位。制之單位為利太,一利太合 第二條上项制單位之通行日期,由財政工商部公布之.第三條凡立陶宛國内現行之貨一—亞司馬克,亞斯虞布、以及德意志 繁 货 法 一次或一次以上规定之允换率允换為利太。二一、规定.費表,微收金之造費.第三條左列各種鋼合質骼應加鼓:甲,直經十六密理米笑及重量一六格蘭姆之一分.丙、直径二一十一密理米尖及重量三格蘭姆之十分.乙、直径十九密理米及重量二一一格蘭姆之五分.戊,直径二十五密理米笑及重量五格蘭姆之五十分.丁,道径二十三密理米笑及重量四格蘭姆之二十分.第四條左列各種銀骼應加鼓歸:甲,單利太,含純銀百分之五十,重量為二七格蘭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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