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及批准议定书国际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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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五十三國民 再 月五 聯合國患章係参加聯合國國際粗會識之备 路京南海 上 號二二樓大同哈 版 國政府所訂立。於民國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在 舊金山由出席五十國代表字。刷中,法,蘇,英,美及其他二十四字先後批谁,成 章慧國合聯 後,當由美國政府依照章规定,就定書 章规定生效之過牛数,上逃各之批准书交齊 印编社版出際國 伍 將副本众致字各國,完藏章发生效力之手 特将中英本聯合國章及定書全文印成專 警法售實册每 白 以供社會参改 五五四二二計電 六五四二元强普和平.國際争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除間以人民平等權利及自原為根據之友好係,探取其他適當辨法,以增 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重.四,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迹共同目的.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際問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利性質之國際問,且於全體 第二條 一,本粗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求實現第一條所各宗旨起見,本粗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 生之盆.三,各會員應以和平方法解决國際爭端,免危及際和平,安全,及正羲.二,各會員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章所婚負之移,以保全體會員國由加人木組而發 害任何會員國或家之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第八條 二,聯合國得依本章立為必需之献助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會理事會,管理事會,際法院及秘處.聯合國對於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機關在平等條作之下,充任任何職務,不得加以限制.第四章大 會 第九條 一,大會由聯合所有會目國組之 二,每一會目在大會之代表,不得超過五人.職權 第十條 第十一你 條所规定外,得向聯合國會目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向雨,提出對各該問或事项之建.大會得讨本患章倒内之任何問题或事项,或關於本章所规定任何機關之權:除第十二 向會目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向雨者提對於該项原即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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