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实用 [民法继承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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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1292262662252252252262352252252252252252252252 羅 雷藏律法班辣訓官法校學治政央中 用宝承法民著编鼎 编主今建王生冠谢 行印局書東大第一通 民法承实用 目 五一 第三節 第二節 效力 方式 六一 二一九.第四 第五節 執行 撤.三 第六 特留分民法承用 所需不虞之,何苦而求財之增殖蓄?更河苦而為子孫作牛馬?可知邀承制 度之不輕識除,自有客观的會基礁也.開於遗承,立法例上有三不同之基本主張。務使一家财長久保存,不分 散,是為强制保存主羲,其一也。基於平之见地,將平均分於子之間,不使 其中於一人,是為强分士羲,其二也。個人之意思自由,對於之歸,阙家不加于涉,一任各人以遗自由處分,是為自由主羲,其三也。此三主各有 其短長,要在肚會發展之情况,配合國家之經濟改策,斟酌,以期適合時代之 財之世及家督之相,獨限於男系長或其他有優先序之一人承,英在一九二 强制保存主义,便於资本上地之中,及资族大家族制度之持。如現日本族 用意亦復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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