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规及判例 [民事法规及判例]

民事法规及判例目錄 第一编總划 第一章法例 第二章 第一節 人 自然人 第二 法人 第一款 第二款 社 通则 博 第三章 第二 物 财 博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通则 民事法及判列相 司法行政部法官训所
第一编 民事法规及判例 總圳 劉英講 布亚定同年十月十日為施行日期 民法總即凡七章都一百五十二條經國民政府於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 民法總则不獨遒用於民法分则各一切私法之无特别规定者皆遒用之故私 第一章法例 法適用之圍以民法總圳為最廣 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求规定者,依習惯。無習者,依法理.此所法例係示明法律適用之顺序及法律行為之方式與判断數量之標 民事者就同性質之私法言别於商事就不同性質之他法言别於刑事軍事 及一切行政事務 不本法所未规定而法律所未规定即概括一切私法言之 民事去見支训列稳 司法行政部法官訓辣所
此项事實舆確信心尤必為法所未定之事或與法律规定(指任意性質之 習惯法之成立固以多年惯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而 法)有特之點始得其成立如多年惯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 舆当時通行之法规全然符合者不過為人民奉行法之事實與法之印 疑大理院六年上字一四三號叉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六一三號(但限於首)象(即人民關於法之知識)而不能於法规以外成為獨立之習法毫无可 力大理院四年上字一二七六號①凡法律无明文规定者本適用習法则但智法则通常概無强行之效 現行律例无子立嗣不得昭穆倫序之规定原為保護公而設應强 回獨子出法律既有禁止明文自不得援引惯例 行法规其典此项法规相反之習惯當然不能有法之效力大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