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余觉 [强制执行法余觉]

余 覺者 强 制 執 行 法 司法院法官訓所主 商務印書館印行
强制執行法 第一章 總则 上所不容者外,皆滴用之.本章為關於强制執行之一般规定,放日總。以後各章所定程序,除有特别現定及其 第一條民强制执行事務於地方法院設民轨行處辨理之.強制執行者,乃國家司法機關,以其權力使已定之請求權實現其内容也。其程序與判程 置於地方法院,以其為第一受法院也.序多不相同,且甚繁,故於地方法院設置民執行處,專司其事,以期其進行敏捷。其設 判艺務名,向第一衙門求执行,不得本院縣孰行。(大理院五年上字五 判例強制执行為第一密門之,權人於務人不肯自由履行務時,自得本於礁定 九七號)解,強制執行原保用國家之强制力使確定判得收實效,務人既有反抗,經執行法院 第一章则 公安機
(二)依民事法成立之和解或解。(四)依公法作成之公,但以權人求保以給付金鐵或其他代管物或有價券之一定 數量為的,而於上載阴應運强制执行考為限。(五)抵押權人依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规定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强制行之成 定为。(六)他依法律之定得强制執行名羲者.分為左列數種.強制执行必有法律上可以執行之一種名羲義,郎所執行名送是也。有之為货務名)定之局决終局制春,對中開判决而言。(民法三八二條三八三條)決之 得為执行名者,以確定之終局判决為限。苟蕊終局物决,即不其為一部啊決拥全部 制 决之一部為之者,有阻却其合部定之效力。(民法二九七條)依外國定判决 洪。判決於不得上時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