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收回关税权之经过金华盛俊

錄(一)通商條之修改 六)税復之運動(七)吹之企圖遭蹉跌(八丨一一)之成功(一二)長崎時代之海制度(一)安政五年之五國條豹(二—三):税及其(三— 第二次約之點(一三)治外法權之撒(一三)内外國民同待遇(一四):雙務 的最惠款之定(一五)第二次條之缺點(一六):片的協定税率(一七)最 國條款之不利(一八二O量税制定上之失常(O—二三)國定税率實施上之(二四):移民權上之限制(二五)沿岸易上之不對(二六):永代借地/制之不利(三三六)其他條上之缺(三六)許(二七因條約適用箍圈限制之不利(二八三一:於最惠保款適川爾 日本收回關税之經過 日錄
序 開税自主運以巴黎和會之提案為正式交涉之矢華府會案重提 九國間開于中國開税税则之條而保留自主具载于事足微此交涉未 因此放特暂作縣案而已造法國批谁華會公吾國通召集特别會明揭 解除束之旨趣值惨案迭作與鼎沸如非努力改无以為自存之計於是國 對外勇氣大于往昔而税自主乃成為朝野一致之要求矣 然道成以降税務主權一再迄今八十有馀載其受毒之深被翩之烈蓋倍 于昔之日本而用人行政之旁落與税钞收入之抵枉桔重重變本加屑欲雕 還我自山其困難自可以想見是故渐進者流目自主為高調為空以為 切實易行莫善于得寸進尺以月為循序進之計如所過渡期間先增進口税二五辨裁厘加將進口税提高至一二五夫而後颁行國定税開税完 日本收同開税之經
各判法會甲子一微我師败日本國威於以大張英既竣其他有各國亦 次第就至二十九年第一次改始舍完交涉如彼其難也明治二十三年日會 布税關法以受各國條之束牵制過多實際竟等于第一次改約既告完 乃于三十二年一月施行開税定率法翌年三月更公布税法以為障既去可 推行利矣而無如所訂各多方恶就留有不少之缺點如片務的最惠國條款 及大宗進口貨之協定税率皆其彰明著者三十九年改訂關税定率法其名不 符實無于事如故也至四十四年期又满乃一面另訂開税定率法一面協商新 折也蓋明治一代意新百具中經中日n各役文治武功震一世其通 平等各點悉予正日本之開税主權至此始完全恢復其初旨之買澈又如彼其曲 國上下又力營竭三十你年之日力而乃得之然一默可原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