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経注疏_五八 [十三経注疏]

国立公文書館 为刊本十三正義 合百十用 三三 二2月 穆記主疏
国立公文书 告不青不出是平亦用社應市 必件帮限生融回若也行不告世命主藏者 银及告告人如上前个必敢祖然我於社 告藏天上天地前受至出有留融止干地主系 丁志故及者及所籍主拿也出社又也告院 且他自天腐君俊别無者个是為云天 商惟社相道還也言互先则之惟至也宜业 是言始朝無惟所不主命云七而者宜 出也盟外告以宿是甲命至辆造仓手 天告亦价内聊然於留起戴者知乎社 千则载故不者家尊最于不自者亦代者 用社伐不告先亦者後齐嫌前者得此 亦主之復大不县之至車不触造故宜遇 社告也事告地及類命租书至云假至於亦行 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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