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全会议决通过限期实施新盐法案及各方评论盐政杂志社编盐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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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紫 日成立政改革委員會,年内實行鹽法,以利民食,而 裕税收案。(理由)查法,自民國二十年三月通過於立法院,五月復經 國民會一致决,交由國民政府公饰,限於三個月内成立政 改革委具會,偏施,迄今二載有餘,尚未見實行.不兔使人 民失望.年來務因「專商一『引岸一之把持,流毒所至,人民痛苦 日,侵害國税尤距,社會民生,交受其书,試觀近一年來,首都 重地,發現毒鹽,膠澳威海,鹽風潮迭出,長江流域,税警禁止周密,私無走漏,官乃可大增.自由買,無引岸之限制 專商之獨占,人人均可公開贩,私鼻化為官販,且彼此競,質自改,卵育於事商制度下之一切,均可一而空,是 故新法行後,则人民食自由,可以恢復,政府税收入,必 可增加,裕税利民,无愈於此,是否有當,敬候公决.辦法,(一)按照法第三十七條所规定,限一個月内成立政 改革委員會,各頂章及施行細则:(二二)在政改革委員會内 組場產理處,極調查及整理場產,限一年瓣竣,(二)改革委 員會成立後,即日呈行政院,通合全國,恢復人民自由購食,表 示改革决心,(四)决定分區施行法之切實辨法,於一年内實行,斤,粮十餘斤,民以故多淡食,至於私充斥,硝鹽盛行,更 是國内普遍之事實,摧其原因,厥在商把持連,砚引岸為湯沐 邑,剥民案,無微不至,政府定各種單行法规,取督,然 不圖其本,而課其末,法命滋多,粉更甚,惟有(一)恢復人民食 鹽自由,取選購,(二二)准許任何商人納税販連,一税之後,任其 所至,在自由競爭之經濟原则下,人民自由買,可不政府 地督,鹽質自優良,土硝劣自受天然淘汰,鹽總,定倍往昔,税增裕,当為必然之勢,又鹽務機關,集中地,區機,歸無用,一律裁撒,年可省經費一千万元,且自由畈 運,匪特解放民食,撩節經費,尤可化私鼻為官販,消弹會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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