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_第四册 [新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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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目 第六章林 四七 核復務人員及無体給之公務員應否受會法第二十條限制疑義的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司 法 院 中 央 行委 員會融第五九八號二一O五一 非常時期易農會暂行辨法二一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經济部星准行政院公布 五七 七(同日施行)農田出救濟辨法二十二年二月一日國民政府合行政院第二七 五七.國民教育實施二十九年三月九日教育部星准行政院公布 一 公務員補智教育報告表二十二年入月十七日司行政部湖合直 各楼 五 六核復教育會法施行第一三條之職員應包括候補幹事理事事在内(附原南)1+月 司 法 民 政 府交官第二O 禁止用足以妨害民族秸之名合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合直糖各第 四 七 號 第八章 第一節 路政 出 规 目 E核示路兵之過犯及逃亡事適用軍法辨理合二十六年入月十阳日民政府训合行政院第六二0號 1 第二②官軍電报收费及限制辨法二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修正星行政院呈國民政府備案 建 委 具 内政 部 公右 一九 整顿官軍報收业及限制辨法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训合直各赞第五六O一 1 拍知.月行政頭行 各機拍發電報長官署名合二十一年三月二日民政府合各模開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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