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级文官英国戴尔著王世宪译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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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初 版版英 國 高 级 The IIigher Civil Service of 文 官 一 册 版 權 所 翻 必 印 原著 者 GreatBritain 定國 印刷地點外另加運 H.叁 E.张 序 法權也,惟國决之,皆所以實現主權任民之原也。會所决者,名日法律,行政部之執 民主立之國,剛家主權操之於人民之手。元首也,國會代表也,出於民。租税也,立 行,必以法律為根據,不得超於法律规定之外,其為國家急事務而立即處理,即發命合 以行之。然何者可發命合,何者不可發命合,亦依法與法律舆根者也。民主國中民意之寄,在於國會,在於法律,含此而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發號施合,所以算重民意者,如此其重 且大也。除此立法之外,其他二權日行政日司法,行政部之各部長與内魏理,视國之信 之曲直,翘然與行政殊科,而亦以國會所通過之法律為则。之,亦有逛色。逮乎一八八三年,美人自知此官制之腐,大倡改草之,其國於 意,乃流過法案,授權於統,将各部之若干官,脱出於政爭范阙之外,非經考不符 五,八八六,國之後。以云英之文官制,其私人擢用制,而探用考試制,始於一八五四,後經一八 任用,其任用者;受无故不能免之保障。於今日,已成為完善之文官制,不溶於洲 一九一二,一九一八與一九二九之次故革,而亦成為牢因不拔之矣。夫世 七 界各国之文官,障,其利之此,湖已昭然若揭。吾之吏收,夙以還質與能於世者,今愿如何參的漠 由其為的T具與私人所照拂之人,而為由考試進身,又受任事之保 亦為国非業 民國廿二年十月廿五日张君勒学 一部分耐,可怒税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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