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币制问题彙编中 [中国近代币制问题彙编中]

安新陈度编 中國 近代 警制問
中國近代骼制問题福。又不能創新法。解此困厄。此課國者所為痛心者也。然途可舍此問题而不决乎。即又不可也。蓋制。植根 七七四 於本位之上。本位不定。即無所制。一如我見狀。流通貨。可尤易中之媒介。不足為物價之標。各物行用。制不統一之害。既更煲難數。於此無可奈何之時。仍不得不為彌補之計。西哲有。惡法究愈於無法。吾於此亦。自為風氣。轉授受。损失隨之。安而統一之哉。然。吾前不云乎。雨利相權。取其重者。雨害相權。取其輕者 二、救溯國際間往來之损失也.一、除网内一切授受上之障害也.得日。惡制究愈於無制。必先於此。而後可定我骼制改革之方針矣夫我國之改革也。有雨大希望。即 可收統一之效。
中國近代繁制問题粱 有若何之大利何也。金銀雨之價直所差不過百之五六。(此以前例三十六換計算之。其寶。金銀價格。時相 七七 上下。固無定之比例也。)即日可以獲利。而稍中之利息。為純然之损失。损盆相抵。仍无除利可(且本位改定 後。銀降為。之授受有限制。有大宗銀骼。且無法時用出。所負損。何可勝計。彼商人精於算。安 有肯為此不利之投機哉。然法價抬高之度。亦不可不酌定之也。失之過高。考甚。即難免有行以体 改之法。或止不用。另增牛圆銀之额。具得計。若在企凭本位制度。銀有代表金主之餐格。授受之额 利者。且銀骼法價之抬高足以增百物之價。而累小民之生計。尤不可不事。放吾以為抬高之度。寧失之微。而别 无限制。 